发布者:马俊 发布时间:2019-03-12 浏览次数:198
按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浙财科教[2017]1号)文件精神,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我校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从原来的每生每年12000元提高到15000元,每年以10个月计,按月发放。2017年3-6月博士生国家助学金差额部分于今年6月份一次性补发。
浙江师范大学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