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家境贫寒、品学兼优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我校设立“金宇研究生助学金”。为保证“金宇研究生助学金”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金宇研究生助学金”资助对象、标准及名额
1.资助对象为我校在籍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
2.每年资助20名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人民币3000元。
3.获得“金宇研究生助学金”的研究生,下一学年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改善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金宇研究生助学金”的资助直至研究生毕业。
二、“金宇研究生助学金”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
2.热爱祖国,思想作风正派,遵守法纪校规,同学关系良好,生活俭朴;
3.学习勤奋努力,学习成绩优秀;
4.无违反校纪校规;
5.读研期间曾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或在二级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三、“金宇研究生助学金”评审办法
(一)组织工作
学校成立由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校党委统战部、研工部、民建浙师大总支相关负责人组成的金宇研究生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金宇研究生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党委研工部,具体负责金宇研究生助学金评选和组织工作。各学院成立由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学院金宇研究生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金宇研究生助学金的评选和推荐工作。
(二)评审程序
“金宇研究生助学金”于每年10月份开始接受申请。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学院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在广泛征求同学及导师意见的基础上,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选,并将结果在学院网站公示;
3.相关材料报金宇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公布。
四、特殊奖励
获得“金宇研究生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如果考取博士的,可以申请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具体程序如下:
1.研究生于毕业当年6月底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博士的证明材料;
2.学院审核后,于当年10月底前报金宇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五、“金宇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及管理
1.校党委研工部在收到“金宇研究生助学金”相应款项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助学款及时、足额地发放到每一位受助研究生。
2.校党委研工部定期组织受助研究生汇报情况、交流思想,并按协议相关规定,及时向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馈受助研究生学业、生活等情况。
3.获得“金宇研究生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中止助学金资助或取消申请助学金资助的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2)学习不努力,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全班后25%者(视专业人数确定);或一学年累计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合格)须补考者;或一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合格者;
(3)生活不节俭,或从事其他不正当行为者;
(4)故意隐瞒或虚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者。
六、本办法自2012年10月开始实施,并由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校党委研工部、民建浙师大总支负责解释。